Go My Pay

金流服務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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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線上金流服務合約 】


Go My Pay 金流服務合約書 ( 主契約 )

主契約條目 申請人(甲方)及負責人同意以下事項

第一條 申請

  1. 甲方申請乙方Gomypay金流服務(以下簡稱本 產品),並同意遵守本產品各項服務附約內容
  2. 簽訂本合約前,甲方應據實填寫Gomypay金流 服務申請合約書,並檢附公司登記或變更事項 卡影本(或其他等同效力證件)及負責人,連 帶保證人等相關證件供乙方審查,乙方有權對 甲方之申請給予核定交易之額度。
  3. 乙方基於風險控管以及金融單位規定等因素, 得對本產品所提供之服務保有最後之同意權或 調整權(手續費、帳務處理費、交易額度),甲 方不得異議。乙方將於徵信作業完畢後將核准 通過之服務項目登錄在本合約書中以茲識別。
  4. 如因風險控管及金融單位審查規定等因素,乙 方無法提供本服務予甲方,所有申請款項扣除 徵信費後將與以退回。
  5. 甲方使用『本產品』時,違反本合約或附約內 容,乙方得停止其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6. 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之收單銀行得因業務需要 對甲方及其負責人、保證人進行徵信等必要措施 。
  7. 基於系統維護管理需要,乙方於二日前以電子 郵件、電話聯絡或書面文件通知後,暫時縮短 或停止運作時間。惟有緊急需要者不受上述時 間限制。

第二條 收費方式

  1. 甲方同意按照與乙方約定之方式及時間,給付 委託費用。 (收費方式參閱第二頁之付款方式)

第三條 有效期限

  1. 本服務之有效期限參閱申請內容。
  2. 本合約屆滿前一個月,甲乙雙方得以書面向他 方表明不為續約之意思表示,逾期不為表明者 ,本合約之有效期間自屆滿日自動延展乙年, 無須另定新約,其後亦同。
  3. 合約有效期限內,乙方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收費 標準,惟乙方應主動通知甲方,乙方所調整收 費標準之時間及具體內容。
  4. 合約如經上述條目自動延展,如甲方未依約定, 繳付相關費用,乙方有權隨時停止本服務。
  5. 如甲方因涉及以下事項,乙方得終止合約或 停所提供之服務:
    1. 有相當事證足認消費者有利用支付帳戶 為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或不法行為者 。
    2. 支付款項經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扣押者 。
    3. 消費者提交虛偽之身分認證資料,經查 證屬實者。
    4. 其他重大影響交易安全之事項。

第四條 付款方式

  1. 乙方應依各項服務之付款期程,按時以轉帳 、支票、現金繳付或刷卡交易之模式撥入甲方 所指定帳戶內。
  2. 合約有效期間內,甲方歇業、主張解約、遭乙 方因違反合約內容或違反法律條例停權所繳交 之費用不得主張退回。

第五條 契約之終止、解除

  1. 甲方欲提前終止合約者,應以書面方式於一個 月前通知乙方,經乙方確認甲方無違約事由者, ,始得終止合約。
  2. 本產品係金融性服務產品,需先經銀行或乙方 風險管理小組徵信審查作業及相關系統設定( 包括網路設定及帳務系統)等作業,均為單次 給予系統商及相關配合廠商費用,一旦完成設 定開機,款項即無法退費。
  3. 甲方違反本合約及附約規定遭乙方終止合約其 已繳交之系統年費則不另行退還。
  4. 乙方所提供之GomyPlus金流服務包含多項金 流服務,甲方不得以單項服務之暫停而向乙方提出解約。

第六條 連帶責任

  1. 甲方未依本合約約定處理帳款,致銀行或乙方 所生之損害,甲方應負賠償之責。甲方因合約 規定對乙方所生之一切債務及損失,由甲方及 其連帶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2. 本合約蓋用之印鑑,視為爾後甲方向乙方申請 變更手續之主要憑證,若有遺失或因故必須更 換時,甲方應立即向乙方申請辦理變更。

第七條 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

  1. 甲方應於知悉其帳號密碼被冒用後即時通知乙 方。乙方於知悉甲方之帳號密碼被冒用時,將 立即暫停該帳號所指示之支付行為,並暫停接 受該帳號後續之支付指示。
  2. 甲方辦理申報帳號密碼遭冒用後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乙方負擔 。
  3. 甲方辦理帳號密碼遭冒用手續前之損失,可歸 責於乙方系統漏洞產生之損失由乙方,其他狀 況均由甲方負擔。
  4. 調查消費者帳號密碼被冒用所生之費用,由乙 方負擔。

第八條 智慧財產

  1. 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約所提供予對方之文件、 資料及報表,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提供之一方 所有,如有任何侵害他人權益或違反法令之情 事時,應由提供之一方自行負責,概與對方無涉。

第九條 保密義務

  1. 本合約條款與相關文件、代收付資料及消費者 資料等文件,為雙方之營業秘密,除法律或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外,雙方必須負完全之保密責任。
  2. 凡他方所提供之一切資料,另一方不得轉作其 他用途,如有造成他方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轉讓及變更之禁止

  1. 本合約服務內容為金流業務,屬金融管理規章 範圍,申請使用者不得轉讓他人。
  2. 甲方如因公司改組,而需變更申請人或負責人 應主動向乙方提出換約需求,提供相關文件, 經乙方及收單銀行重新審查核可後,本合約得 予延續,然甲方另需繳付新臺幣伍千元整(內 含系統設定費用及徵信費),以為換約費用。
  3. 本合約條款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修改或刪除。

第十一條 保證金

  1. 為擔保甲方特約商店之履約及損害賠償責任, 甲方同意提撥如合約中記載之保證金,提供乙 方保存於信託帳戶或指定之帳戶。
  2. 甲方應對消費者產生之消費負有監督、管理、 協助、告知之責任,因消費爭議致乙方遭受損 害時,甲方應付賠償責任。
  3. 甲方提供於信託帳戶或指定帳戶中之保證金, 於合約屆滿日、終止日起六個月內或最長540 天內,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返還。

第十二條 通知方式

  1. 除以電子郵件方式為帳務之通知或即時性消費 者糾紛外,本合約之通知應以合約內載明之地 址書面為主。
  2. 上述之地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乙方,若 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仍以 原載明之地址為送達之處所。
  3. 若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達到或經拒收,已通 知發出時,視為合法送達。
  4. 本公司如因主管機關或配合銀行、代收代付機構之要求變更各服務流程時,將公告於 https://n.gomypay.asia/網站上,並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 因本合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本誠信原 |則協議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院。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合約之附件視為本合約條款之一部分。為確 保乙方權益,甲方需提供連帶保證人(簡稱丙 方),並主動告知丙方之權利義務,當甲方發 生違約造成乙方之損失時,丙方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根據實際狀況需要,乙方得以書面、電 子聯絡方式等告知甲方要求甲方增加第二位連 帶保證人。如甲方拒絕提供,乙方得視甲方實 際交易情況調整交易額度及手續費或其他費用。
  2. 本合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辦 理。
  3. 本合約書及往後增補之附約等經由甲方簽訂後 ,寄回乙方收執後即成立。
  4. 本合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 解釋。
  5. 本合約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依本合約交 換之電子文件,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且可於日 後取出供查驗者,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 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適用者,不在此 限。
  6. 甲方如申請使用網路金流機制,甲方應依據乙 方之技術文件進行串接,乙方並無金流程式串 接之義務。但若甲方於串接金流平台後仍無法 正常運作,乙方得協助甲方測試找出串接問題點。
  7. 乙方同意甲方使用乙方所提供之產品服務為 Gomypay線上刷卡機制、WebATM即時付機 制及虛擬帳號付款機制,乙方若有增加其他付 款服務項目時,得另行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並提供甲方使用。
  8. 甲方同意乙方所提供之信用卡交易代收付業 僅得基於實質商品或服務交易使用信用卡付款。
  9. 甲方應就買家使用信用卡而知悉關於持卡人之 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外,須保守秘密。
  10. 如甲方申請乙方多項服務項目,不應因單一項目發生爭議而影響其他服務。
  11. 為符合金管會「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 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 」規定,「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及其收單機構 之內部稽查與相關金融檢查之受檢作業」, 以杜爭議。
  12. 在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洗錢防制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不得將本服務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不得使用本服務提供代收代付服務。

Go My Pay 金流服務合約書 ( 副約 )

附約:線上金流服務合約

第一條 合約標的

  1.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使用乙方金流服務平台 信用卡交易款項,乙方並將依雙方約定以一定 期間為基礎,甲方得透過人工選定交易項目進 行結算(以下簡稱「本服務」);甲方同意每 筆金流款項均需經由乙方之金流服務流程進行 管制。

第二條 合作方式 本合約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辦理

  1. 訂本合約書前,甲方應據實填寫『Gomypay金 流服務申請合約書』並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本(或其他等同效力證件),及連帶保證 人(至少一人)等相關證件供乙方審查,乙方 有權對甲方之申請給予核定金流服務平台之額 度,乙方審查通過後甲方始得啟用本服務。
  2. 甲方同意使用『Gomypay平台服務』,並授權 『Gomypay平台服務』作為代理買賣雙方交易 貸款收付及其交易貸款百分之百信託,開立信 託帳戶(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專戶),委任 Gomypay平台服務』代為信託交易價金,該受 託信託財產專戶帳內不論任何名義開戶,但帳, 戶內之網路交易價金所有權仍屬買賣雙方, Gomypay平台服務』對委任信託帳戶內之交易 價金負有代收轉付及保管之責。
  3. 在使用「Gomypay平台服務』時,乙方將為甲 方提供一個唯一的編號及編號,即Gomypay 帳號,並由甲方自行設置密碼,以此帳號使用 本服務。乙方將代理甲方收取他人支付甲方款 項,並將本負於信託交易價金之期間負確認交 易狀態之責任並依交易狀態指示信託銀行辦理 店家之收款、買家之退款及代收轉付Gomypay 平台服務之各項費用和報酬。
  4. 本合約有效期間內,甲方使用乙方金流服務平 台之款項,乙方或乙方配合之單位應將該款項 透過轉帳匯款方式匯存入甲方指定之帳戶,並 根據甲方填寫之書面申請資料,依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進行核對。
  5. 甲方同意使用『Gomypay平台服務』並授權『 Gomypay平台服務』作為代理交易貸款收付及 其交易貸款百分之百交付信託。
  6. 如選擇核銷碼交付服務應自確認該筆交易之交 易價金存入委任信託帳戶即買家收取核銷碼之 日起,將該筆交易之交易價金於信託財產專戶 內,信託至買家交付店家核銷服務日止並依本 服務指示辦理店家之收款、買家之退款及代收 轉付Gomypay平台服務之各項費用和報酬。
  7. 除本合約書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同意當事人 之一方以本合約書所載之電子郵件信箱為帳款 通知者,視為已有民法所定通知之效力,但雙 方經通知之電子郵件應保存十二個月,以為查 核。
  8. 甲方每筆信用卡金流服務之款項需另支付每筆訂單清算費及代收銀行手續費。帳務處理費每次參拾元,線上刷卡每次另收簡訊費貳元。銀行於每次撥款中得直接交易款項中扣取上述費用 。(如有異動,以乙方公告為準)。
  9. 本合約之規定,如有抵觸乙方與所有收單銀行 或發卡銀行之任一規定者,雙方同意應以乙方 與收單銀行及發卡銀行之規定為準。甲方使用 本服務應依據相關租稅法規誠實納稅,甲方之 違法行為所涉之法律問題,概由甲方自行負責 ,與乙方無涉。

第三條 驗卡及單據保存

  1. 甲方使用本服務時,理解乙方自發卡銀行所取 得之授權碼,僅為甲方所提供信用卡號碼之有 效性之判別,並非對於信用卡真偽,以及持卡 人身分之認定。
  2. 甲方委由乙方代收代付之款項,雖經發卡銀行 取得授權碼,如因真正持卡人表示盜刷或偽造 而拒絕支付款項,致發卡銀行或收單銀行或乙 方無法取得款項者,應由甲方負責承擔風險, 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逕自甲方於本合約書第 四條所載之帳戶中抵扣款項,甲方之該帳戶款 項如有不足,應於通知之日起三日內補足。
  3. 甲方違反前項之規定未於三日內補足款項者, 乙方得立即終止本合約並停止服務,甲方所積 久之款項,乙方得加計自通知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乙方因此 所受之損害(含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均應由 甲方負擔。
  4. 如乙方、收單銀行或發卡銀行懷疑任一交易有 違約或違法之虞時,甲方應依乙方要求,提供 充足證據,舉證此等交易並無違約違法之可能 。如甲方不能達乙方標準之舉證,乙方得託管 部分或全部之款項,直到乙方確認甲方無前揭 違約或違法之虞。
  5. 甲方如因有涉嫌不法偽卡集團,或其他利用 『本服務」違反刑事法律之事由,遭警察或檢 察等刑事偵查機關調查之情事者,乙方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合約並停止服務,甲方前所 支付之款項及甲方應付之一切款項,均不得請 求乙方返還;另乙方得請求甲方賠償新台幣貳 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及其他一切損害(含律 師費用、訴訟費用)。
  6. 甲方同意所有信用卡交易之使用,完全遵照信 用卡國際組織及各收單銀行之規定。如甲方有 違反相關情事致乙方及乙方收單銀行受到國 組織罰款或其他損害之時,甲方應賠償乙方及 乙方收單銀行之損失。
  7. 甲方同意於交易時顯示並提供賣家資訊供消費 者知悉;如為實體店家,甲方應於營業場所明 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代收代付平台提供 ,簽帳單至少應載明支付交易服務授權中心名 稱、代收代付平台特約商店名稱、賣家名稱、 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 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 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帳單。

第四條 付款方式

  1. 使用銀行價金信託加七天鑑賞期服務之情況下 ,甲方於買家收到貨物的七天後可執行請款, 請款三天後信託銀行依照信託契約主動撥款, 每次撥款均收取參拾元帳務管理費(含匯費) ,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2. 使用銀行價金信託及無七天鑑賞期服務之情況 下,甲方於交易完成的十天後可執行請款,請 款三天後信託銀行依照信託契約主動撥款,每 次撥款均收取參拾元帳務管理費(含匯費), 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3. 使用核銷碼交付服務之情況下,甲方於買家交 付並確認核銷碼無誤的三天後可執行請款,請 款作業三天後信託銀行撥款店家之指定帳號, 每次撥款均收取參拾元帳務管理費(含匯費) ,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4. 甲方同意未能於本主合約第二條規定所述時間 之前繳付系統服務費(含延展),則乙方有權 於上述之金流款項中委由甲方收單銀行扣除應 繳付之相關費用後,餘額再行匯入前款帳戶。
  5. 乙方有合理事實足認甲方有違反本合約之約定 ,或甲方有對銀行或持卡人進行欺瞞或詐欺, 乙方有權逕為託管甲方部分或全部之款項,直 到事實及責任釐清,並且乙方根據發卡銀行之 營運規定,合理認定甲方不會再有潛在扣款責 任發生之時止。

第五條 銷貨退款之處理流程

  1. 退貨流程:買家如申請退貨,必須在簽收貨物 後的七天內提出退貨申請,超過七天者不受理 之;交易雙方同意退貨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特殊解約權辦理之。
    1. 對於透過WebATM轉帳或虛擬帳戶轉帳 存入委任信託帳戶且未超過第四條第一 項規定之信託期間之交易價金,買家得 通知乙方要求退款,乙方需負起確認買 家身分及退款帳號之責任並指示信託銀 行自乙方確認買家身份及退款帳號之日 起三個營業日內依本服務之指示內容辦 理退款予買家,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2. 對於透過線上刷卡存入委任信託帳戶且 未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信託期間之 交易價金,買家得通知乙方要求退款, 乙方於確認後直接自收單銀行退款予買家。
    3. 對於已存入委任信託帳戶超過本條第一 項規定之信託期間之交易價金,該交易 價金視為店家財產,買家不得要求自委 任信託帳戶內退款。
  2. 若交易已超過商品鑑賞期,買家與店家應自行 溝通處理相關退貨事項。
  3. 核銷碼交付買方後之換退貨,買家應至原購買 點依規定辦理換退貨事項。
  4. 本服務辦理店家之收款及買家之退款時,應依 本契約第四條之約定,優先扣收各項委任報酬 及相關費用。
    1. 本服務於每次匯款至店家帳戶時,自該 帳戶匯款總額扣除新台幣參拾元整作為 銀行匯款手續費。
    2. 如執行信用卡交易退款服務時已超過交 易日期起計算兩個月,需加收新台幣參 佰元整人工退款處理手續費。
  5. 買家與店家對於店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產生 糾紛,包含交易超過七天鑑賞期產生之爭議, 買家與店家自行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處理。
  6. 票券服務之信託關係若因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 發生停業、歇業、重整、受破產之宣告、解散 、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無法履行所提供 之相關商品或服務時,信託專戶中之款項應返 還予已購買且尚未始用商品或服務之買方,以 返還信託財產。
  7. 甲方在合約期間或合約已終止,若甲方之帳戶 內有不明金額撥入帳號時,甲方應主動告知乙 方並應協助乙方處理之,以免涉及侵占之刑事 問題。

第六條 支付錯誤之處理

  1. 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 ,乙方應協助消費者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乙 方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郵件 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
  3. 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 例如消費者輸入錯誤之金額或輸入錯誤之收款 方,經消費者通知後,乙方應立即協助處理。

第七條 交易糾紛之處理

  1. 甲方應自行負責消費者(即持卡人)因使用信 用卡購買甲方貨品或交易而引起之索賠或投訴 第三條 驗卡及單據保存 1. 甲方使用本服務時,理解乙方自發卡銀行所取 得之授權碼,僅為甲方所提供信用卡號碼之有 效性之判別,並非對於信用卡真偽,以及持卡 人身分之認定。
  2. 甲方有責任對消費者清楚解說其交易行為,以 免發生交易糾紛,若消費者(即持卡人)於遭 盜刷、偽卡以外之事由,通知發卡銀行拒絕給 付款項時,乙方有權直接於應撥之款項中扣除 ,若餘額不足時,甲方應於當日補足差額。
  3. 如甲方因發生各種交易爭議,涉及法律責任時 ,概與乙方無涉。
  4. 甲方與消費者,經常發生糾紛爭議,產生嚴重 客訴調單,乙方將視收單銀行之判定,調高手 續費或終止與甲方合約,甲方若盡責改善乙方 應調降或回覆原費率
  5. 甲方同意乙方不對下述任一情況而生之任何損 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1. 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基於單方判斷,包含 但不限於經違反本服務條款的明文規定 及精神,將暫停、中斷或終止向甲方提 供本服務。
    2. 甲方同意乙方在發現異常交易或有疑義 或有違法之虞時,不經通知有權先行暫 「停或終止甲方的帳號、密碼,並停止甲 方使用本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功能。
    3. 甲方同意在必要時,乙方無需進行事 先通知即可終止提供本服務,並可能立 即暫停、關閉或删除甲方的帳號及甲方 的帳號中所有相關資料和檔案。
  6. 甲方與消費者端之信用卡交易糾紛如需上送至 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之時,其產生之費用須由 甲方負擔。

第八條 匯率之計算

  1. 消費者所有支付款項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支 付之貨幣非為新臺幣而涉及匯率換算時,應載 明匯率所參考結匯合作銀行約定時點之牌告匯 率。適用匯率之計算準則若變動時,乙方應主 動告知消費者,並訂定參考匯率產生糾紛時之 妥善處理機制。乙方受託處理網路交易涉及外 匯收支或交易之申報,消費者應委託業者或合 作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並同意提供辦理結匯 所需之資料。已取得經濟部發給之資料處理服 務業受託處理跨境網路交易評鑑合格證明者, 應載明其評鑑合格證明之經營範圍及有效期限。

第九條 支付款項之保障

  1. 消費者所有支付款項已經取得相關合作金融機 構提供之足額履約保證。支付款項已經全部存 入信託業者簽定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戶, 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第三方支付業者為履 行第三方支付服務契約之義務所使用。

第十條 合約之終止及效力

  1. 除本合約書另有規定外,如遇下列情形之一乙 方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合約(已繳交之系統服務 費則不另行退還),並得以書面通知之日起算 180天,託管甲方原於帳戶內之部分或全部之 款項,經乙方確定甲方無違約事由者,甲方始 得請求乙方返還款項。但甲方不得向乙方請求
    1. 甲方結束營業及破產或利用本產品從事不 明或不法之金流交易。
    2. 甲方全部營業資財之所有權或營業經營權 權讓與他人。
    3. 甲方名稱或地址或實際營業項目變更未通 知乙方。
    4. 甲方隱瞞營業內容其屬性而引起交易糾紛 爭議經乙方發現之情事。
    5. 甲方與消費者經常糾紛爭議或經銀行調單 無法註銷者。
    6. 甲方利用本服務授予他人或多人使用,未 獲得乙方書面同意,而危害乙方之權益, 乙方將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並追訴甲方法 律之責任。
    7. 甲方結束營業、提前解約、結清帳戶或遭 乙方要求要求解除合約時。
    8. 甲方若停止公司運作(歇業)或將公司之 業務移轉予第三人(頂讓),本合約自動 終止。
    9. 因收單銀行端、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系統 「斷線或與乙方終止合約時,造成甲方無法 操作本系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10. 本約定之終止並不免除或影響終止日前 雙方依本約定對所有交易之一切責任或 保證,本約定不因契約終止而免除或影 響終止日前雙方依本約定所為之一切交 易行為、保證或其他因交易所生之責任 。

附約:銀行信託價金會員合約 關於 Gomypay線上金流服務

第一條

  1. Gomypay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本公司)向用戶提供的Gomypay系統服務 平台及為用戶提供的代收代付貨款的服務(以 下簡稱本服務)。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於註 冊及使用本服務前,詳細閱讀瞭解本服務協定 所有內容。當您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以閱 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協定之所有內容。
  2. Gomypay帳號指在使用本服務下的GomyDav 服務時,本公司將為用戶提供唯一的編號,即 Gomypay帳號,並由用戶自行設置密碼,以此 帳號使用本服務。
  3. 本公司修改或變更本服務協定之內容,將透過 本公司網站https://n.gomypay.asia/公布最新 之約定,Gomypay不另作個別通知。若您於本 公司任何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後繼續使用本 服務,則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修改 或變更,若您不同意,則您應立即停用本服務 。如您向本公司提出停用您的註冊用戶身分, 應先經本公司審核同意,由本公司停用該註冊 用戶,並與本公司的服務協定關係。
  4. 如您所屬的國家或地區排除本服務條款內容之 全部或部分,則您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5. 為保障網路交易安全,您同意使用「 Gomypay平台服務」,並授權「Gomypay平 台服務」作為代理買賣雙方交易貸款收付及其 交易員款百分之百信託,開立信託帳戶(以下 簡稱信託財產專戶),委任「Gomypay平台服 務」代為信託交易價金,該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帳內不論任何名義開戶,但帳戶內之網路交易 價金所有權仍屬買賣雙方,「Gomypay平台服 務」對委任信託帳戶內之交易價金負有代收轉 付及保管之責。

第二條定義

  1. 「Gomypay平台服務」係指台灣萬事達金流股 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交易安全保障機制。你於 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後,其交易價金透過平台提 供之線上刷卡、WebATM轉帳或虛擬帳戶轉帳 存入委任信託財產專戶。您交易後應依據稅法 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木照 務並於信託期間內依交易狀態辦理網路交易價 金及各項服務費用之收付及結算。
    1. 「本契約」係指本委任信託契約。
    2. 「信託銀行」係指受本公司委託,為受 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及處 分信託財產之銀行。本契約之信託銀行 為收單銀行或該筆收單價金信託保管銀 行 。
    3. 「信託財產專戶」係指為信託交易價金 於信託銀行所開立之不給付存款利息之 信託財產專戶。
    4. 「營業日」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 營業日。
    5. 「店家」係指甲方使用Gomypay平台服 務以出售商品者稱之。
    6. 「買家」係指甲方使用Gomypay平台服 務以購買商品者稱之。
    7. 「交易價金」係指買家透過交易平台購 買商品,並使用Gomypay平台服務中線 上刷卡、WebATM轉帳或虛擬帳戶轉帳 所付之交易金額。
    8. 「交易狀態」係指交易流程中買家付款 、物流公司取貨、物流公司收貨、遞送 核銷碼、買家收貨、買家拒絕收貨、買 家退貨、買家退款、交易確認完成等各 階段。
    9. 「線上刷卡」係指本服務提供之網站 端交易之信用卡收付款服務,並負責結 算、收款及退款。
    10. 「WebATM」係指本服務提供之線上 即時轉帳收付款機制服務,並負責結 算、收款及退款。
    11. 「虛擬帳號」係指本服務提供之金融 轉卡、銀行臨櫃存匯款收付款機制服 務,並負責結算、收款及退款。
    12. 「超商代收」係指本服務提供之四大 超商代收付款機制服務,並負責結算 、收款及退款。
    13. 「物品編號」係指店家將出售商品刊 登於交易平台網站時,該交易平台資 料庫所自動產生之刊登物品代號。
    14. 「訂單編號」係指消費者透過 Gomypay金流服務完成交易時,本服 務系統會對該筆交易自動產生之代號
    15. 「核銷碼」係指消費者透過Gomypay 金流服務完成交易時,本服務系統會 對核銷該筆交易自動產生之核銷代號 ,使用於核銷完成領受商品或服務及 店家請款依據之服務。

第三條 委任信託契約之簽立

  1. 本契約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您閱覽並同意 本契約各項條款後應於「Gomypay平台服務」網 頁上填寫相關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統編、 身分別、電子郵件帳號、聯絡電話、聯絡地址、 匯款戶名、匯款帳號)系統接獲您資料後應建檔 保仔,當您開始使用信託銀行提供之信託服務時 ,及再次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契約 之所有內容。

第四條 加入會員

  1.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於註冊及使用本服務前 ,詳細閱讀瞭解本服務協定之所有內容,當您 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同意並接受本服務 協定之所有內容:
    1. 本服務僅向民事完全行為能力人,能夠 獨力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提供 。
    2. 依本服務註冊表格之提示提供您本人正 確、最新及完整的資料。
    3. 您有義務維持並立即更新您的用戶資料 ,確保其為正確、最新及完整。若您提 供任何錯誤、不實、過時或不完整的資 料,或者本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懷疑資料 為錯誤、不實、過時或不完整,本公司 有權暫停或終止您的用戶帳戶,並拒絕 您使用本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功能,本公 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及收取因此所產生 的直接或間接的任何費用。
    4. 若因為您未及時更新基本資料,導致本 服務無法提供或提供時發生任何誤, 您不得將此作為取消交易,拒絕付款的 理由,所產生不正確的交易問題本公司 將不負擔任何責任。
    5. 「為了符合法律規定,本條款及任何其他 的協議、告示或其他關於您使用本服務 帳號及服務的通知,或者為了向您提供 更好的服務,您同意接收本公司或者本 公司合作夥伴發出的電子方式的資訊。 您可以將此紀錄列印或印刷成任何形式 的副本保存,而無須本公司書面郵寄送達 。
  2. Gomypay隱私權政策
  3. 個資宣告:
    1. 蒐集目的及方式:本服務是台灣萬事達 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為了保護消 費者個人資料及維護線上隱私權,謹以 列各項聲明,說明Gomypay平台服務在 線上蒐集與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方式 、範圍及查詢或更正的方式等事項。( 法定特定目的向目標號為022、090、 111、148)為了保護您的權益,建議您 詳細閱讀「Gomypay全方位金流服務隱 私權政策」,蒐集方式是透過加入會員 ,或賣方給予買方資訊。謹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8條規定告知以下事項。
    2.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本公司於網站類蒐 集的個人資料包括:
      1. 辨識個人者:如姓名、地址、行 動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
      2. 辨識財務者:如信用卡或轉帳帳 戶等資訊。
      3. 您有義務維持並立即更新您的用戶資料 ,確保其為正確、最新及完整。若您提 供任何錯誤、不實、過時或不完整的資 料,或者本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懷疑資料 為錯誤、不實、過時或不完整,本公司 有權暫停或終止您的用戶帳戶,並拒絕 您使用本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功能,本公 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及收取因此所產生 的直接或間接的任何費用。
    3. 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本公司營運期間。
      2. 地區:會員之個人資料將用於本公司 營運地區。
      3. 利用對象及方式:消費者之個人資料 蒐集除用於本公司之會員管理、客戶 管理之檢索查詢等功能外將有以下利用。
      4. 用於物品寄送:於交寄相關商品時將 消費者個人資料利用於交付給相關物 流、郵寄廠商用於物品寄送之目的。
      5. 用於金融交易及授權:消費者所提供 之財務相關資訊,將於金融交易過程 (如信用卡授權、轉帳)時提交給金 融機構以完成金融交易。
      6. 行銷:本公司將利用消費者之地址及 郵件、電話號碼進行本公司或合作廠 商商品之宣傳行銷。
      7. 運用:Gomypay平台服務所蒐集之消 費者的姓名、電話等資料,主要是為 了使買賣雙方順利完成交易,且提供 會員查詢交易付款狀況、貨品運送進 度及各項行銷活動資訊等服務。因此 得將會員個人資料提供予信託銀行和 相關機構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
    4. 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權利:消費者交付本 公司個人資料者,依個資法第三條得行 使以下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作並給付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5. 消費者可來電(親洽)洽詢本公司客服 進行申請。
    信用卡資料:
    1. Gomypay平台服務對客戶交易時所輸入 的信用卡號與有效日期,係透過封閉專 線與金融機構間傳輸,而非經由開放的 網際網路傳輸,Gomypay平台服務並無 法取得或留存。
    資料安全:
    1. 本機制對客戶所有重要的個人資料,均 經由有安全措施裝置的主機(Secur Server)以經編碼處理的安全模式( Secure Sockets Layar)傳輸,此安全 模式係遵循國際認證之標準,以保護客 戶資料的安全性。
    連結:
    1. 「Gomypay平台服務」網站中可能有其 他網站之廣告或網頁的連結,這些廠商 或網站也會有其個別的隱私權政策,均予「Gomypay平台服務」無關。
  4. 會員帳號、密碼及安全
  5. 您瞭解並同意,確保密碼及帳號的機密安全是 您的責任。您將對利用該密碼、帳號所進行的 一切行動及言論,負完全的責任,並同意以下 事項:
    1. 請您妥善保管帳號、密碼及任何個人資 料,不要將任何個人資料,尤其是將訂 單編號提供給任何人。在您完成付款或 購物、收發電子郵件等程序後,請一定 要做登出帳戶的動作,假如您是與他人 共用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務必要關閉 瀏覽器視窗,以防止他人讀取您的信件 或其他個人資料。
    2. 您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您的 帳號及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 之情形,應即刻通知本公司,同意暫停 其使用本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6. 會員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1.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 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也不將本服務用於 禁止或限制物品的交易,並承諾遵守中 華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 網路之國際慣例。您若係中華民國以外 之使用者,您同意同時遵守所屬國家或 地域之法令。
    2. 不可用Gomypay付款的商品如下請店家 注意!若交易產品為以下之所列,當交 易後發生糾紛,Gomypay將保留店家之 權限,一律自動把款項退回給消費者。
      1. 不得販售國內法令及國際組織規定禁 止販售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
      2. 任何菸品與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 ,避免您違反菸害防制法。
      3. 酒類,色情或暴力出版品,活體動物 ,內褲絲襪,禁止轉讓之權利證明文 件,剪標品,政府核發之證照、執照 、統一發票,行銷名單及相關蒐集發 信工具,他人物品,權利車,藥品, 彩券,毒品及相關產製品,眼鏡,醫 療器材,保育動物產製品,職物,流 通貨幣,煙火炮竹,一歲以下嬰兒配 方奶粉,專用垃圾袋,侵權物品,武 器彈藥,刀械槍枝,人體器官,警用 物品,有價證券,情趣商品,視訊點 數,遊戲點數(卡)、加值點數會員 費、月租費。
    3. 您承諾於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前, 應先通知本公司知悉及提供相關產品內 容、法令規定之保證或信託證明等供本 公司及價金信託保管銀行查核,且依相 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並應揭露該 履約保證資訊予買方知悉。
    4.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 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若有違反者應 負所有法律責任,包含但不限於
      1. 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商業秘密、 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 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2. 違反依法律或合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3.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4. 從事任何不法交易行為,如洗錢、販 賣槍枝、毒品、禁藥、盜版軟體、危 害風俗或其他違禁物。
      5. 使用無效信用卡號碼,或非使用者本人。
      6. 使用他人銀行帳號或無效銀行帳號交 易。
      7. 立用本服務進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虛 假交易。
      8. 從事任何可能含有電腦病毒或是可能 侵害本服務系統、資料之行為。
      9. 其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5. 您同意就因買家使用信用卡而知悉關於 買家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外,需保守秘密。
  7. 暫停、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 您瞭解且同意,本公司不因對下列任一情況而 發生的任何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1. 您同意本公司有權基於單方判斷,包含 但不限於本公司認為您已經違反本服務 | 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將暫停、中斷 或終止向您提供本服務。
    2. 您同意本公司在發現異常交易或有疑義 或有違法之虞時,不經通知有權先行暫 停或終止您的帳號、密碼,並停止使 用本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功能。
    3. 您同意在必要時,本公司無須進行事先 通知即可終止提供本服務,並可能立即 暫停、關閉或删除您的帳號及您帳號中 所有相關資料和檔案。
    4. 您同意本公司有拒絕您加入會員之權利 ,無須進行事先通知即可先行暫停或終 止您的帳號、密碼,並停止您使用本服 務之部分或全部功能。
    5. 您同意如因交易買賣糾紛或違反公平交 易法,有遭媒體新聞等傳播媒體報導之 虞,本公司得於報導產生後無條件停止服務。
    6. 如您因違反銀行或交易安全規章導致銀行系統斷線或中斷合約,本公司概不負責。
  8. 您對Gomypay服務的使用 Gomypay服務說明:
    1. 一旦您註冊成為本服務用戶,本公司將 | 代理您在您及(或)對方符合指定條件 或狀態時,支付款項給您所指定之物件 ,或收取他人支付您的款項。
    2. 您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網頁上出現的 關於交易操作的提示是Gomypay交易的 規則,您對於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頁面, 的確認表示對Gomypay交易規則的認同 ,交易規則有可能發生改變。
    3. Gomypay會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您關於 交易進展的情況以及只是您進行操作, 並於交易時告知付款人(買方)該信用 卡交易之特約商店為本公司及受款人( 賣方)資訊,並依據信用卡國際組織規 定,於請款資料及持卡人帳單等揭露該 等資訊。但Gomypay不保證您能夠收到 或者及時收到此郵件,也不對此承擔任 何後果,因此,您必須即時登入到 Gomypay網站查看和進行交易操作。
    4. 本服務保護用戶合法資金的使用權,任 何時候您使用本服務且暫留的資金,將 存放在收單銀行信託帳戶中。
    5. 您您同意,當您註冊成為本服務的會員時 ,本公司有權通過銀行或向第三者審核 您的身分及資格,您同意本公司從 Gomypay或其他網站取得關於您使用本 服務的相關資料。由於資料由使用者自 行輸入,本服務將盡力確認所有會員資 料之正確性。但不保證會員身分之絕對正確,您應當負責。
    6. 您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即表示其同意 並授權Gomypay將您的部分個人資訊以 及交易資訊通知其所指定的交易另一方
    7. 您同意,除非得到本公司的書面同意, 您不得將本服務用於非本公司許可的其 他商業用途。
    8. 您同意,當本公司因營運需求而有組織 或經營權變更時,本公司得依據會員合 約第九條通知您將本會員合約轉移至新 經營團隊,其相關權利義務不變。
    9. 交易風險
      1. 當您透過本服務進行各項交易或接受 交易款項時,若您或對方為遵從本服務 條款或網站說明中之操作步驟,本服務 並不保證交易會順利完成。
      2. 因您故意過失導致的任何損失由您自 行承擔,該過失包括但不限於:不按照 交易提示操作、未即時進行交易操作、 遺忘密碼、洩漏密碼、密碼被他人破解 、您使用的電腦被他人入侵。

一般服務條款:

  1. 在本合約下使用本服務時,為方便您查詢您的 應收或應付款,本公司將由您向本服務提供一個 您所特有的帳號作為本服務帳號,並由您自行設 置密碼後,您可以通過本公司一階段時程使用以 下金流服務:
    1. 線上刷卡:網站遠端交易之信用卡收付 款服務,當賣方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之交 易金額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 請款金額時,應直接予收單機構簽訂特 約商店契約。
    2. WebATM:線上即時轉帳收付款機制服務。
    3. 超商付款:全國四大超商。
    4. 虛擬帳戶:金融卡轉帳,銀行臨櫃存匯 款收付款機制服務。
    5. 超商貨到付款:超商貨到付款收付款機 制服務。
    6. 本公司保有會員使用各項服務與否的權利。

委任信託標的:

  1. 您授權「平台服務,依本契約委任信託 交易價金。
  2. 本服務應指示信用卡收單銀行將「 Gomypay平台服務」中透過線上刷卡付 款之網路交易價金扣除收單銀行手續費 後存入「信託財產專戶」之網路交易價 金之餘額視為本契約之委任信託標的。
  3. 本服務應將「Gomypay平台服務」中透 過WebATM轉帳及虛擬帳戶轉帳存入委 任信託財產專戶之交易價金之餘額視為 本契約之委任信託標的。
  4. 信託財產專戶內之交易價金雖屬本契約 之委任信託標的,惟內含之「Gomypay 平台服務」各項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匯 款手續費、退款手續費,不論交易完成 與否,本服務得隨時依本契約之約定扣 收 。

信託:

  1. 信託期間
    1. 本服務應自確認該筆交易之交易價金存 入委任信託帳戶之日起將該筆網路交易價 金信託至少十個曆日並依本服務指示辦理 店家之收款、買家之退款及代收轉付平台 服務之各項費用和報酬。
    2. 貴方如選擇核銷碼交付服務,本服務應 自確認該筆交易之價金存入委任信託帳戶 ,即買家收取核銷碼之日起,將該筆交易 之交易價金於信託財產專戶內,信託至買 家交付店家核銷服務日止,並依本服務指 示辦理店家之收款、買家之退款及代收轉 付平台服務之各項費用和報酬。
  2. 信託受益人
  3. 本信託財產係指經買賣雙方會員同意,並 授權GomyPlus平台服務,得將交易款項 信託,並指示受託人收付該款項,信託之 受益權雖歸屬於委託人。但有下列情事發 生時,受益權責歸屬於買賣雙方會員:
    1. 賣方會員已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且買方 會員於鑑賞期、猶豫期內未提出退貨要求 時,信託財產受益權歸屬於賣方。
    2. 買方會員未取得商品、服務或買方會員 於鑑賞期、猶豫期內提出退貨要求時,信 託財產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3.店家發生停業、歇業、重整、受破產之 宣告、解散、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 無法履行網路交易平台業務相關事務時。 依本項一、二款確認信託財產受益歸屬權
  4. 本公司於信託交易價金之期間應負起確 認交易狀態之責任並依交易狀態指示信託 銀行辦理店家之收款、買家之退款及代收 轉付GomyPlus平台服務之各項費用和報酬。
  5. 票券服務之信託關係若因商品或服務之 提供者發生停業、歇業、重整、受破產之 宣告、解散、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 無法履行所提供之相關商品或服務時,信 託專戶中之款項應返還予已購買且尚未使 用商品或服務之買方,以返還信託財產。
  6. 店家收款:對於已超過本條第一項規定 之信託期間之交易價金,店家得通知本服 務要求收款,本服務指示信託銀行自指示 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依店家之基本資料匯款予店家。
  7. 買家退款:
    1. 對於透過WebATM轉帳或虛擬帳戶轉帳 存入委任信託帳戶且未超過本條第一項規 定之信託期間之交易價金,買家得通知本 服務要求退款,本服務需負起確認買家身 份及退款帳號之責任並指示信託銀行自本 服務確認買家身份及退款帳號之日起三個 營業日內依本服務之指示內容辦理退款予 買家,店家不得有任何異議。
    2. 對於透過線上刷卡存入委任信託帳戶且 未超過本條第一項規定之信託期間之交易 價金,買家得通知本公司要求退款,本公 司於確認後直接自收單銀行退款予買家, 店家不得有任何異議。
    3. 對於已存入委任信託帳戶超過本條第一 項規定之信託期間之交易價金,該交易價 金視為店家財產,買家不得要求自委任信 託帳戶內退款。
  8. 本服務辦理店家之收款及買家之退款時 應依本契約第七條之約定優先扣收各項委 任報酬及相關費用。
  9. 銷貨退款之處理流程

    1. 交易完成後,在屬商品鑑賞期內之交易 ,買家如欲退貨或取消該筆交易,應依照 GomyPlus平台處理退貨作業。
    2. 前項情形,若交易已超過商品鑑賞期買 家與店家應自行溝通處理相關退貨事項。
    3. 退貨流程:買家如申請退貨,必須在簽 收貨物後的七天內提出退貨申請,超過七 天者不受理之;交易雙方同意退貨時,依行政院消保法約權辦理之。
    4. 依行政院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特殊解 約權辦理之(https://goo.gl/VQZQHW)。
    5. 核銷碼交付買方後之換退貨,買家應至 | 原購買點依規定辦理換退貨事項。 購物糾紛之處理
      1. 買家與店家若因個人疏忽資料填寫錯誤 資料導致任何損失,應由填寫錯誤之一端 承擔相關之責任。
      2. 使用物流時買家與店家都應保留物流運 送及收取證明等相關文件,以備糾紛爭議 時供查證之用。
      3. 買家與店家在鑑賞期間內之交易糾紛處 理依照消費者保護法執行。
      4. 驗收的責任:貨物交付時,對於貨物需 做即時驗收,並同意以下物品完整的約定 。貨物送達時,買家親自簽收或委託第三 人簽收後視為對貨物物品完整的確認,買 家應當要求承運人當場監督並打開包裝香 看,如發現物品不完整,應當直接退貨或 者要求在簽收單上加註詳細情況並讓承運 人簽字確認。物品完整的定義:物品完整 指憑肉眼或者憑簡單計量工具即可判斷所 收到的貨物表面狀況良好且與網頁上的商 品圖片或者文字描述一致。

    服務費用

    1. 當您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會向您收取相關服務費用。各項服務費用請詳見您使 用本服務時GomyPlus網站上所列之收費方式說明。本公司擁有制訂及調整服務費 之權利。
    2. 您同意,上述服務費用本公司有權自代 「收的款項中先行扣除。
  10. 免責聲明 您同意並明確瞭解本公司不保證以下事項:
    1. GomyPlus服務將符合您的需求。
    2. GomyPlus服務服務不受干擾、及時提供或免於出錯。
    3. 您經由本服務購買或取得之任何產品、 服務、資訊或其他資料將符合您的期望。
    4. 您經由本服務之使用下載或取得任何 資料,應由您自行考量且自負風險,因資 料之下載而導致您電腦系統之任何損壞或資料流失,您應負完全責任。
  11. 商標、知識產權的保護
    1. GomyPlus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 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 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 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知識財 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 作權、商業秘密等。
    2. 非經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書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複製、公開傳播 、改變、散佈、發行或公開發表本網站程 式或內容。
    3. 尊重知識產權是您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您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聲明、承諾及擔保事項

  1. 「GomyPlus平台服務」承諾及擔保其為依 中華民國法令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服務承諾及擔保依本契約和附加契約完 成匯款後,如匯款錯誤非係因撥款銀行 過失造成者,願負賠償損失之責任。
  3. 本服務承諾及擔保其信託銀行係依中華民國 公司法及銀行法組織設立登記之銀行, 並依法經營信託業務。

第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1. 您因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未提供正確資料予 本公司,而使本公司受有損害者,您應對本公 司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未依本契約及 附加契約之約定時限內提供正確之資料及指示 予信託銀行,而使您受有損害者,本公司應對 您因此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您未依本合約約定處理帳款,致銀行或本公司 所生之損害,您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包括但不 限於律師費及訴訟或非訴訟之費用。
  4. 當您之消費者不論何種原因申請退款,而您未 履行退款義務致本公司將消費款項退還本公司 之收單銀行或消費者後,您對本公司所受之損 害(包括但不限於退還之款項、利息、律師費 、及其他因訴訟或非訴訟支出之費用)應負損 害賠償之責,且您不得以對抗消費者之事由 對抗。本條約定之效力,不因本合約終止、 解除或履行完畢而銷毀。
  5. 您使用信用卡收付款時,除本合約前述所訂之 情形外,倘發生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 扣款情事時,本公司應依據「信用卡消費爭議 帳款處理機制」負擔特約商店之責任,不得要 求付款人(買方)與受款人(賣方)自行處理 該等爭議款項退款事宜,本公司得行使協助報 警或其他必要之處理。

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解除

  1.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包括但不限 於因新法令公布、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命令, 致信託銀行無法開始或繼續信託標的之管理及 運用等行為者,由本公司以書面通知您本契約 解除或終止。
  2. .您因故需要提前終止本契約,應通知本公司 後使得終止本契約。
  3. 本契約於下列任依情事發生時,不待通知,即 為終止:
    1. 信託標的遭法院查封時。
    2. 本契約遭其他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判決確定時。
    3. 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4. 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 抗力事由致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信託目的 不能完成或完成有明顯困難時。
    5. 店家或本公司因停業、歇業、重整、清算 、受破產之宣告、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時 。

第八條通知

  1. 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 ,並公布於https://n.gomypay.asia/網站上, 不另作個別通知。若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本服 務條款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視為你已閱讀、 「瞭解並同意接受修改或變更,若您不同意時你 應立即停用本服務。

第九條 契約轉讓

  1. 非經對方書面,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或 義務轉讓或讓與第三人,或將本契約轉讓第三 人。

第十條 紛爭處理及管轄法院之約定

    1. 本服務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 因本服務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應先本於 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雙 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此致「Gomypay平台服務」之使用者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